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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人建议王欣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终只获刑三年六个月

发布时间:2016-09-13 17:37:17 所属栏目:动态 来源:TechWeb.com.cn
导读:相关报道:快播案一审宣判 CEO王欣获刑三年六个月

相关报道:快播案一审宣判 CEO王欣获刑三年六个月

TechWeb 9月13日报道 文/肖芳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今日上午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CEO王欣获刑3年6个月,公司判处罚金1000万。

快播 500

公诉人建议王欣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终只获刑三年六个月

公诉人建议王欣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快播公司涉黄案于今年1月7日在海淀法院进行首次开庭审理,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对王欣提出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而辩护人则要求对被告人进行取保候审。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王欣等人明知快播可以传播淫秽视频,仍采取放任态度,可以认定快播公司和被告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且,本案属于情节特别严重,传播的淫秽文件已经超过了500个,依法应对单位判处罚金,王欣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公诉人表示,按照快播传播淫秽视频的数量,应该对王欣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适用法律自相矛盾。首先,起诉书中使用了被告人“明知”、“放任”这样的字眼,这属于间接故意,但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是主观故意,也就是主动发布隐晦信息和内容,这对于只拥有播放功能的快播软件是不可能的。

律师还提出,企业应该承担的最严格责任就是法定义务,但是目前没有一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或者行业规则,要求互联网运营商事先审核视频内容,既然法律没有规定,而快播又研发了“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已经尽到了责任。

即使快播有责任,也是行政责任,不应上升到刑事案件。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取保候审。被告人王欣则在法庭上表示,快播不是色情网站的受益者,而是受害者。公诉人的证据中很多都带有偏见,如果一个人带着偏见看问题,会产生无数的逻辑问题。在最后陈述时,王欣说,“我无罪,快播无罪。”

时隔8个月 王欣态度反转认罪

时隔8个月,三次延长审限的快播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以下简称快播涉黄案)9月9日第二次开庭审理。2016年初第一次庭审结束后,因案件涉及面广,取证难,上级法院2016年1月15日批准海淀法院延长审限两个月,3月26日和6月29日,该案审限再分别延长3个月。

再次开庭的庭审现场没了第一次开庭时的辩控激烈交锋,也没了无罪辩护,取而代之的是罪轻辩护。而在最后陈述环节,王欣表示:“我偏执地认为我没有犯罪。但是通过这么长时间的思考,我认为在这个事情我们有一定的错误,传播淫秽视频是不争的事实。”

对于第一次庭审时没认罪这一点,王欣解释道,“在我第一次开庭的时候对证据我没有否认过,只是说当时我的观点是认为我们没有主观的违法犯罪行为,我偏执地认为我没有犯罪,但是通过这么长时间的思考,我觉得我有必要对自己深刻反思”。

海淀法院:快播行为不属于情结特别严重的情形

海淀法院审理认定,快播公司的行为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给出的理由包括:

首先,快播公司对于特定视频是否属于淫秽视频缺乏事先明知。快播公司主观方面虽然明知虽然明知自己的网络平台上存在淫秽视频,但就本案缓存服务器中检验出的淫秽视频而言,没有证据表明快播公司事先明确知道其中不特定的任一视频是否淫秽视频(服务器目录中均以特征码作为文件名)。

其次,快播公司不具有传插淫秽视频的直接故意。从行为人的意志因素上说,现有证据并不 能证明快播公司"希望"淫秽视频通过快播网络平台大量传播。另一方面,本案没有证据证明快播公司与淫秽网站的站长或其他发布淫秽视频的用户之间存在共谋 。

第三、快播公司的放任传播与技术介入的非直观性是本案的重要特征。

第四、快播公司放任淫秽视频传播的直接获利数额难以认定。

第五, 本案犯罪情节的认定应该充分考量网络信息平台传播特点。

综合主客观方面,快播公司缓存服务器内存储的淫秽数量与相关司法解释中数量标准

规定的情形不同,本案不适用现有司法解释中的数量标准认定”情节特别严重"。

最终,海淀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被告人王欣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张克东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被告人吴铭传发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被告人牛文举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编辑:宁德站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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